简述水土保持规划设计中各业土地利用面积的确定。
1.农业用地规划。根据土地资源评价,将一级和二级土地作为农地;如不能满足需要,则考虑三级或四级土地加工改造后作为农地。
对农地需要用的数量,按以下步骤进行:
a研究确定单位面积粮食产量。
b研究确定农村人口的增减数量。
c研究确定规划期末需要的农地面积。
2.林业用地规划。
a水土保持林用地主要布设在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陡坡、沟坡或沟底等在土地资源评价中等级较低的土地。在有风蚀和风沙危害地区应有农田防护林网与防风固沙林带。为达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同时结合解决群众烧柴问题的需要,水土保持林面积应占较大比重,一般可达30%左右。
b经济林与果园用地主要布设在土层较厚、背风向阳的荒坡或退耕地。根据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商品生产基地、促进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需要,经济林与果园用地面积,有条件的要求规划期末达到人均0.07hm2左右。
c在规划范围内原有大片天然林的地区,应将天然林面积包括在林业用地面积内,并在土地利用结构中加大林业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同时提出封禁治理措施。
3.牧业用地规划。
a人工种草用地主要布设在土壤比较瘠薄、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退耕地或荒坡,在土地资源评价中也属较低等级,但可略高于水土保持林用地。为了满足发展牲畜的需要,人工种草应有足够的面积。特别在天然牧场不能满足发展牲畜需要的地区,更需加大人工种草面积的比重,一般要求每一个羊单位有0.07hm2人工草地。
b在规划范围内有大片天然草地和天然牧场的地区,应将天然草地和天然牧场面积包括在牧业用地面积内,并在土地利用结构中加大牧业用地比重;同时提出封禁治理与天然牧场改良措施。
4.副业用地规划。农村副业包括种植、养殖、编织、加工、采集、挖掘、运输和第三产业等,其需用土地有的结合在农、林、牧业用地中安排,有的在其他用地中安排,规划中可不单独安排用地。
5.渔业用地规划。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渔业用地有的应结合水土保持措施中的小水库、塘坝和蓄水池,有的利用天然水面,有的专修鱼塘养鱼。规划中应分别明确其面积和位置。
6.其他用地规划。包括村庄、道路、房屋等。随着市场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划实施期内村庄、道路、房屋等用地面积将不断增加。规划中应根据“珍惜每一寸土地”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在满足发展经济需要的同时,尽量节约用地,尽量避免占用高产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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