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的异地支票在什么情况下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
(1)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2)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50万)(3)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4)支票凭证不真实(5)超过提示付款期(6)远期支票(7)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8)签章不符合规定(9)大、小写金额不符;(10)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11)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1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13)背书不连续(14)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15)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16)背书不符合规定(17)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18)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19)《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对拒绝受理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制作一式二联拒绝受理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持票人,一联留存,定期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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