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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