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如何计算窃电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窃电办法》第21条规定: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至少按照180天(实际用电时间不足180天的按照实际用电天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照明用户按照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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