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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规定,对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
2021-12-2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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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试题解析

感兴趣题目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烟草制品的包装有何要求?
2013年7月1日,A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徐某、韩某和刚报到的大学生张某在日常检查中,走访“丽华诚信超市”,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人是齐某,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20日。他们在“丽华诚信超市”店堂内查获X品牌卷烟10.8条、Y品牌卷烟29.1条、Z品牌卷烟11.5条,经过鉴定,均为假冒伪劣卷烟。经过调查,齐某以前未有违法记录。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卷烟出厂价格是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出售其产品的价格,由卷烟的()构成。
张某利用他人乞讨被公安机关查获,对其应如何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如何处理?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下列情形哪些可以认定为“销售金额较大”?()
以下属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是()。
《烟草专卖法》规定,不属于烟草制品是指()。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没有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时行使的权力是()。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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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烟草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烟草制品冒充合格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行为;或者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李某系A县一卷烟经营户,2006年7月19日,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其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两种行为,A县烟草专卖局依据管辖的相关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这属于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中的()。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下列()的行为不属于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海关管辖的范围。
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的罚款。
对对烟草薄片、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的专卖内管工作要建立在企业自律、规范的基础上,以()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2012年3月13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查获一起无证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案件,后依法没收走私卷烟232万支。甲省烟草拍卖行按程序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公开拍卖,本省B市烟草公司竞拍成功。6月22日(星期五),A市烟草专卖局向有关机关申请签发准运证,提供了种类齐全、符合形式的申办材料,有权机关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为该批卷烟开具了一份有效期限为20天的准运证。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在()以上的,视为无证批发。
下列符合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行为构成要件的有()。①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在30条以上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卷烟运至仓库,准备销售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将50条卷烟销售给不同对象④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分数次将50条卷烟销售给同一对象
下列关于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①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②擅自收购烟叶的,应当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③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④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的罚款。

2012年10月10日,甲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根据举报在零售户“名轩烟酒店”(店主张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内查获一批违法卷烟,均无当地烟草公司激光喷码,其中X品牌卷烟6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210元/条;Y品牌卷烟32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400元/条。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查获记载违法卷烟销售记录的账册一本,据账册记载,今年5月份以来,张某累计销售X品牌卷烟130条,销售金额27000元;销售Y品牌卷烟70条,销售金额28000元。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X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另据调查,张某今年33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其曾于2012年3月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Y品牌卷烟,被A区工商局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甲市烟草专卖局认为该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指定专卖管理人员老王和该单位实习大学生小严(尚未获得执法资格)组成专案组,于10月12日提出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10月19日,甲市烟草专卖局郝副局长作出了批准移送的决定,于当日将案件移送给了本局所在地的甲市B区公安局。B区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遂于当日将此案退回甲市烟草专卖局。10月22日,甲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给甲市公安局,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了甲市检察院。甲市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部分构成犯罪,遂将不构成犯罪部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构成犯罪部分予以立案调查。

2012年10月10日,甲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根据举报在零售户“名轩烟酒店”(店主张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内查获一批违法卷烟,均无当地烟草公司激光喷码,其中X品牌卷烟6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210元/条;Y品牌卷烟32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400元/条。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查获记载违法卷烟销售记录的账册一本,据账册记载,今年5月份以来,张某累计销售X品牌卷烟130条,销售金额27000元;销售Y品牌卷烟70条,销售金额28000元。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X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另据调查,张某今年33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其曾于2012年3月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Y品牌卷烟,被A区工商局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甲市烟草专卖局认为该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指定专卖管理人员老王和该单位实习大学生小严(尚未获得执法资格)组成专案组,于10月12日提出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10月19日,甲市烟草专卖局郝副局长作出了批准移送的决定,于当日将案件移送给了本局所在地的甲市B区公安局。B区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遂于当日将此案退回甲市烟草专卖局。10月22日,甲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给甲市公安局,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了甲市检察院。甲市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部分构成犯罪,遂将不构成犯罪部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构成犯罪部分予以立案调查。

2013年2月15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员小李、小王在零售户韩某店内查获了15条没有A市烟草公司激光打码的K品牌卷烟,并依法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小李、小王依法对韩某及其店员林某进行了询问,韩某称该批卷烟系他人放在其店中寄售;林某坚称该批卷烟系韩某从外地烟贩处购入,且系自己一手操办。询问结束后,韩某、林某在询问笔录上分别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调取了韩某的销售账册,账册记载该批卷烟确系韩某从外地烟贩手中购入,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后,对该批卷烟作出了“非法生产卷烟”的鉴定结论,2月26日,A市烟草专卖局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对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韩某认为,该批卷烟的鉴定结论不合法,于3月1日向甲省烟草专卖局提起行政复议。3月3日,甲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经复检后重新出具了一份鉴别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2015年6月22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张某店内查获A品牌真品卷烟8万支,涉案金额3.2万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对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店内,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及其雇员肖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肖某称已销售A品牌卷烟50条,涉案金额4000元,与账册记录相符。据查实,张某28岁,精神状况正常,2010年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3年4月14日,因销售假烟金额较大受到行政处罚,并被甲县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2014年9月8日因无证零售烟草制品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以行使哪些职权?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出了哪些要求?
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批发业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实施条例》规定,对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如何处理?
2010年11月份,甲县局查获了3起较大规模的案件,案件A:张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案,涉案金额8.9万元。案件B:李某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案,案情疑难复杂,性质难以认定。案件C:陈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案值2.4万元。
2013年2月15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员小李、小王在零售户韩某店内查获了15条没有A市烟草公司激光打码的K品牌卷烟,并依法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小李、小王依法对韩某及其店员林某进行了询问,韩某称该批卷烟系他人放其店中寄售;林某坚称该卷烟系韩某从外地烟贩处购入,且系自己一手操办。询问结束后,韩某、林某在询问笔录上分别签名确认。执法人员调取了韩某的销售账册,账册记载该批卷烟确系韩某从外地烟贩手中购入。甲省烟草质量检测站检测后,对该批卷烟作出了“非法生产卷烟”的鉴定结论。2月26日,A市烟草专卖局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对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韩某认为,该批卷烟的鉴定结论不合法,于3月1日向甲省烟草专卖局提起行政复议。3月3日,甲省烟草质量检测站经复检后重新出具了一份鉴别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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