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监理。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负责空调设备和部分工程材料的采购,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桩基施工和设备安装两家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在桩基施工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桩基施工单位与原申报批准的桩基施工分包单位不一致。经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进度,擅自增加了一家桩基施工分包单位。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现浇结构验收时,发现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的强度不合格,拒绝签字。施工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经法定检测机构对现浇结构的实体进行检测,结果为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事件3:空调设备安装前,监理人员发现建设单位与空调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包括该设备的安装工作。经了解,由于建设单位认为供货单位具备设备安装资质且能提供更好的服务,所以在直接征得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书面同意后,与设备供货单位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事件4:在给水管道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部分管道渗漏。经查,是由于设备安装单位使用的密封材料存在质量缺陷所致。
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1的处理程序:首先指令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增加的桩基施工分包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可继续进行施工。如不合格则要求该桩基队立即退场,并对其已完工程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将某给水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建设监理合同中,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某些规定如下
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实施变更。
2.监理方应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监理方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N,j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方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委托人违背对监理方(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当委托人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生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建设单位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的罚款。
12.监理单位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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