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甲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2年8月有,甲企业向我国居民纳税人乙公司转让了一项配方,取得转让费1000万元,甲企业就该项转让费所得应向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万元。
甲上市公司所属企业乙公司拟于2014年4月申请分拆境外上市,以下对乙公司分拆境外上市构成障碍的有()。
Ⅰ甲公司董事、高管合计持有乙公司股份15%
Ⅱ甲公司2013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乙公司的净利润占甲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30%
Ⅲ甲公司2010年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对乙公司的出资,由乙公司实施,申请境外上市
Ⅳ甲公司2011年亏损,2012年、2013年盈利
甲企业是我国的非居民企业且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7年取得境内甲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收入8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支付的财产转让收入180万元,该项财产净值120万元。20×7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
Ⅰ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Ⅱ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Ⅲ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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