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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