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采区动用储量的构成,及采区煤柱的摊销原则?
采区动用储量的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采区内各工作面动用储量(见本章第三节第36条)之和。
(2)采区巷道的储量,即各采区已开采部分巷道掘进出煤量与各采区巷道内损失量之和;
(3)采区煤柱损失量(即采区煤柱应摊销的损失量)。
采区煤柱摊销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采区内巷道煤柱原则上必须采出。凡能采出或部分采出的煤柱,均不参加损失摊销,只有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出,需全部遗留在地下的煤柱,才能参加损失量的摊销。
(2)规定回收的采区煤柱,可做为独立块段进行损失率计算。如因受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的影响,原计划全部或部分回收的采区煤柱已无法再采出,这部分煤柱储量全部按实际开采损失计算,一次计入参加该采区结束时的损失率计算和全矿井的损失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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