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1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首次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1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5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120万元。(2)2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试分析: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Ⅰ.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Ⅱ.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Ⅲ.公司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Ⅳ.股东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市投资公司丁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丁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不对此负责。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丁各认缴15%。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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