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确定哪些事实为司法认知范围?
我国应确定以下的事实为司法认知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即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普遍了解的事实; (2)裁判上显著的事实,专指法院现时已经知悉的事实; (3)职务上已知的事实,指法官因执行职务所已知的事实; (4)自然科学定律; (5)国家机关公报的实施; (6)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 (7)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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