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公司拟从某外商A公司处购买某小型机器,于某年8月15日向对方发盘,限其当年8月21日前答复,价格每台45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0月。8月17日A回传真表示接受中国公司8月15日发盘,并提出价格每台50英镑,装运期推迟到12月份。中国公司对此没有回复表态,并且于19日与另一个商人B签订了购货合同。8月20日第一家外商A又来传真表示全部接受中国公司于8月15日的发盘条件,中国公司当即回传真,告之已从别处购买到所需机器,不再与A交易。而该第一家外商A认为双方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中国公司履行合同,否则将提出索赔要求。
没有达成合同。因为一项发盘,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收盘人接受,则发盘在其有效期届满只是自动失效,此时的外商A发出的接受变成了发盘。而且外商A在迟于发盘有效期时才表示接受,中国公司不予回复即表示不接受外商A的发盘,两者并未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