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由被询问人一一签名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我已阅,与我所说一致”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2013年4月29日,某市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陈某带领2名协管人员王某、张某在国道上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发现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运输车辆苏A00009号由李某驾驶,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执法人员陈某随即要求协管人员王某、张某对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后陈某以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为由,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决定对苏A00009号货车采取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忘带扣留车辆的的文书,便未向李某出具文书和告之李某所享有的相关权利,随即扣押了涉案车辆。第二天,陈某因补休休假在家,于第三天上班后将相关材料交送单位。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述问题:
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县城甲零售户出售假烟,遂指派执法人员A、B前往调查。两名执法人员佩戴徽章出示了检查证件,表明了身份。后在甲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假烟35条,取得销售账册1册,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A、B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对甲进行了询问,甲供述本次共购进35条,准备销售但尚未售出。询问笔录没有经甲阅读和确认签字。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录像,为增强录像的证明力,对甲的辩解及其他不利于执法人员的部分进行了删减。案件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从甲记录的销售账册发现,甲共购进了40条,已经售出5条,遂对甲进行了教育,并就进货数量再次对其进行询问,甲承认因害怕被处罚未如实陈述,实际购进了40条,已经售出了5条。办案人员认为,对甲第二次询问制作的笔录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第一次询问笔录予以舍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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