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县城甲零售户出售假烟,遂指派执法人员A、B前往调查。两名执法人员佩戴徽章出示了检查证件,表明了身份。后在甲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假烟35条,取得销售账册1册,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A、B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对甲进行了询问,甲供述本次共购进35条,准备销售但尚未售出。询问笔录没有经甲阅读和确认签字。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录像,为增强录像的证明力,对甲的辩解及其他不利于执法人员的部分进行了删减。案件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从甲记录的销售账册发现,甲共购进了40条,已经售出5条,遂对甲进行了教育,并就进货数量再次对其进行询问,甲承认因害怕被处罚未如实陈述,实际购进了40条,已经售出了5条。办案人员认为,对甲第二次询问制作的笔录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第一次询问笔录予以舍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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