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4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无证经营的真品卷烟X品牌11万支、Y品牌8.4万支以及Z品牌0.45万支,涉案金额3.04万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为该批卷烟拍摄了照片,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店内,执法人员查获了王某的销售账本,并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询问。王某今年40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其供述已销售Z品牌卷烟28条。王某的雇员许某向执法人员说“只销售Z品牌卷烟27条”,另一雇员郭某说“已销售Z品牌卷烟50多条”。执法人员通过对账本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王某已销售Z品牌卷烟54条,销售金额1.95万元,于是对王某再次进行询问,王某承认已销售Z品牌卷烟54条(1.08万支)。执法人员将两份询问笔录比较分析,结合账本内容,决定采信王某的第二份询问笔录,并认定许某提供的证言为虚假证言,不予采信。
构成非法经营罪。
(1)客体特征方面,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市场管理的有关制度,侵犯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2)客观特征方面,王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虽然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五万元以上,但是非法经营卷烟超过20万支,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3)主体特征方面,王某40岁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属于非法经营罪的一般主体。
(4)主观特征方面,王某为达到营利目的,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业务会扰乱市场秩序,仍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或仍继续经营),属于直接故意。
2012年10月10日,甲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根据举报在零售户“名轩烟酒店”(店主张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内查获一批违法卷烟,均无当地烟草公司激光喷码,其中X品牌卷烟6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210元/条;Y品牌卷烟32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400元/条。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查获记载违法卷烟销售记录的账册一本,据账册记载,今年5月份以来,张某累计销售X品牌卷烟130条,销售金额27000元;销售Y品牌卷烟70条,销售金额28000元。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X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另据调查,张某今年33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其曾于2012年3月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Y品牌卷烟,被A区工商局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甲市烟草专卖局认为该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指定专卖管理人员老王和该单位实习大学生小严(尚未获得执法资格)组成专案组,于10月12日提出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10月19日,甲市烟草专卖局郝副局长作出了批准移送的决定,于当日将案件移送给了本局所在地的甲市B区公安局。B区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遂于当日将此案退回甲市烟草专卖局。10月22日,甲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给甲市公安局,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了甲市检察院。甲市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部分构成犯罪,遂将不构成犯罪部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构成犯罪部分予以立案调查。
2012年10月10日,甲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根据举报在零售户“名轩烟酒店”(店主张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内查获一批违法卷烟,均无当地烟草公司激光喷码,其中X品牌卷烟6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210元/条;Y品牌卷烟320条,当地零售指导价400元/条。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查获记载违法卷烟销售记录的账册一本,据账册记载,今年5月份以来,张某累计销售X品牌卷烟130条,销售金额27000元;销售Y品牌卷烟70条,销售金额28000元。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X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另据调查,张某今年33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其曾于2012年3月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Y品牌卷烟,被A区工商局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甲市烟草专卖局认为该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指定专卖管理人员老王和该单位实习大学生小严(尚未获得执法资格)组成专案组,于10月12日提出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10月19日,甲市烟草专卖局郝副局长作出了批准移送的决定,于当日将案件移送给了本局所在地的甲市B区公安局。B区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本机关管辖,遂于当日将此案退回甲市烟草专卖局。10月22日,甲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给甲市公安局,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了甲市检察院。甲市公安局经审核后认为该案部分构成犯罪,遂将不构成犯罪部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构成犯罪部分予以立案调查。
2015年6月22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张某店内查获A品牌真品卷烟8万支,涉案金额3.2万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对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店内,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及其雇员肖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肖某称已销售A品牌卷烟50条,涉案金额4000元,与账册记录相符。据查实,张某28岁,精神状况正常,2010年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3年4月14日,因销售假烟金额较大受到行政处罚,并被甲县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2014年9月8日因无证零售烟草制品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材料1:6月份,甲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经过统计分析,发现有35%停业整顿户暗中违规从事
经营行为,58%的卷烟零售户不清楚如果暂时不从事卷烟零售业务需要申请停业。针对统计结果,
甲县烟草专卖局要求各稽查大队加强对停业整顿户的严格监管,同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引导零
售户依法经营。
材料2:6月22日,甲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一中队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辖区内零售户“天
平名烟名酒店”在正门显著位置标有“中国烟草加盟店”字样。经向甲县烟草公司了解,该公司
并未发展任何加盟店,执法人员遂对店主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现场拆除了相关标识。另外,
执法人员还发现2户无证经营户,现场进行了查处。针对卷烟市场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甲
县烟草专卖局拟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责成专卖科起草一份联合执法检查工
省中烟工业公司有一批卷烟纸要从公司总部(位于甲省A市)运往下属乙卷烟厂(位于甲省B市),同时须由业务人员携带150条品吸卷烟到B市烟草公司,2013年3月11日,甲省中烟工业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小王到A市烟草专卖局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个人携带证,证件管理人员依法为其开具了相关证件,有效期从3月11日—3月20日。3月12日,小王发现准运证记载的数量错误,遂向有权机关提出准运证作废申请。
2012年4月2日,甲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按照县局工作计划安排,制订了一份月市场检查计
划,并经县局张局长批准后,下发给稽查大队执行。在该计划中,甲县烟草专卖局针对近期辖区
卷烟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拟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4月7日,甲县烟草专
卖局稽查大队接到客户经理反映,县城华西街13号“德欣名烟名酒店”大门左侧悬挂有“中国
烟草”徽标,并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烟草公司专供”字样。当日下午,稽查大队接到线人举报,
称本县烟贩子韩某委托甲县鸿达货运站从外省运输一批走私卷烟回本地销售,即将于2个小时内
运抵县城。甲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指派稽查人员小王详细了解本县辖区内烟酒商店业态的经营
情况,小王通过信息系统调取了县城35家名烟名酒店一季度以来的进货数量,并提出了相应的
管理建议。针对甲县卷烟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甲县烟草专卖局制定了联合执法检查方案,联合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于4月11日—20日开展了一次打击涉烟违法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果。
2012年4月2日,甲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按照县局工作计划安排,制订了一份月市场检查计
划,并经县局张局长批准后,下发给稽查大队执行。在该计划中,甲县烟草专卖局针对近期辖区
卷烟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拟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4月7日,甲县烟草专
卖局稽查大队接到客户经理反映,县城华西街13号“德欣名烟名酒店”大门左侧悬挂有“中国
烟草”徽标,并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烟草公司专供”字样。当日下午,稽查大队接到线人举报,
称本县烟贩子韩某委托甲县鸿达货运站从外省运输一批走私卷烟回本地销售,即将于2个小时内
运抵县城。甲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指派稽查人员小王详细了解本县辖区内烟酒商店业态的经营
情况,小王通过信息系统调取了县城35家名烟名酒店一季度以来的进货数量,并提出了相应的
管理建议。针对甲县卷烟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甲县烟草专卖局制定了联合执法检查方案,联合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于4月11日—20日开展了一次打击涉烟违法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果。
2010年5月20日,甲市烟草专卖局在监督检查全市行政许可工作时,发现如下情况:(1)甲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材料称:甲市A县卷烟零售户张某伪造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于2009年5月20日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甲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属实。
(2)经检查发现,甲市B县辖区内“多又好”超市,于2006年10月20日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5年。2010年5月20日,规划局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来函,规划在该超市所在地修建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请B县烟草专卖局于三个月之内予以协助处理。
(3)在甲市C县检查过程中,接到C县零售户王某举报,称有一名男子使用了C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员小秦的专卖执法检查证,对旁边一家新开的烟店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收缴了罚款。检查组按照程序对举报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冒用的检查证系稽查员小秦不慎遗失的,但小秦由于工作忙,一直没有补领。根据举报,公安机关抓获了冒用检查证的谢某,并当场收缴了谢某冒用的检查证。
2010年5月20日,甲市烟草专卖局在监督检查全市行政许可工作时,发现如下情况:(1)甲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材料称:甲市A县卷烟零售户张某伪造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于2009年5月20日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甲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属实。
(2)经检查发现,甲市B县辖区内“多又好”超市,于2006年10月20日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5年。2010年5月20日,规划局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来函,规划在该超市所在地修建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请B县烟草专卖局于三个月之内予以协助处理。
(3)在甲市C县检查过程中,接到C县零售户王某举报,称有一名男子使用了C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员小秦的专卖执法检查证,对旁边一家新开的烟店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收缴了罚款。检查组按照程序对举报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冒用的检查证系稽查员小秦不慎遗失的,但小秦由于工作忙,一直没有补领。根据举报,公安机关抓获了冒用检查证的谢某,并当场收缴了谢某冒用的检查证。
2015年8月,甲县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员小林通过从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市场巡查、物流中
心反馈等途径,收集到胜利大道卷烟经营户如下信息:
成成烟酒店某品牌卷烟零售价为1200.00元/条;张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2
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2日;李四店内大量囤积卷烟;王五于2015年8月2日提交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尚在审查阶段,现已从它处购进卷烟用于销售;七七烟酒店于2014年12月1日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一直未开门营业;刘八店内存放有其他地市码段卷烟用于销售;送货员反映王九摆卖走私卷烟的消息经查属实。
小林主要借助软件分析了7月份胜利大道卷烟经营户订单数据,选取月进货总量200条为最低标准,按月进货总量大小排序,对比类似街道经营户的平均水平,初步确定了若干异常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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