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检查中,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想生产的煤矿,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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