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被列人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检查中,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想生产的煤矿,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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