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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