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双重处罚,可以有效防止用工单位在不符合劳务派遣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从而防止劳务派遣的滥用。()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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