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因盗窃经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1997年11月6日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县法院遂于11月11日将罪犯送达劳改场所交付执行。问:该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错误?为什么?
在诉讼程序上有错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的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本案宣判后,尽管被告人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但还没有超过法定的10天上诉、抗诉期限,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交付执行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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