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甲,男,l9岁;被害人乙,男,17岁()丙是被告人甲的辩护律师;丁是被害人乙的诉讼代理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岁;被害人陈某,男,19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武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被告人王星,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李元,男,17岁,某市待业青年;被告人陈连广,男,15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被告人王星、李元、陈连广平日里游手好闲,常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1999年5
月27日晚11时许,王星、李元潜入被害人刘娜家中盗窃,陈连广在楼下望风。被告人王星、李元在刘家找到现金近两万元,并发现项链一条,价值约3000元。正在这时,被害人刘娜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星当即拔出匕首,抵住刘的喉咙,威胁说:“别叫,否则就宰了你。”站在一旁的被告人李元见刘娜身上带着项链、耳环,便上前摘取。刘奋力反抗,情急之下,王星一刀刺在刘的腹部。三人随即逃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鉴于该案所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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