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出口—批货物,卖方按时将装船并制交了所需的各项单据,不料船舶离港数小时后触礁沉没,次日卖方凭符合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请说明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并阐明理由。
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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