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张某长期定居在甲国,2005年在美国度假期间死亡。张某在甲国留有房屋和存款若干,其生前在甲国留下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其在中国的外甥罗某继承。其女儿玛丽以张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关于张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适用?
(单项选择题)根据《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优先权原则,如果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专利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哪一天?( )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