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题库 / [问答题]某省开大服装公司是由该省服装进出口(集团的答案

某省开大服装公司是由该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甲方)、某市东风服装厂(乙方)及大进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丙方)按4:3:3的比例共同出资兴建的服装加工出口型企业。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甲方的主要责任是办理申报合营公司的报批手续,并负责第一年至第十年供给合营公司对美出口服装配额。合营公司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全部外销,由甲方作为产品出口代理。合资合同履行不到两年,合资各方之间即发生争议:甲方以国家规定“三资”企业不得使用出口配额为由拒绝继续按合同向合资公司如数提供出口配额,并扣留了合资公司1989年和1990年的出口结汇款70余万美元。乙方遂根据合资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于1991年4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被申请人是甲方和丙方。仲裁庭经过审理,于1992年1月25日做出部分裁决,于1992年4月20日做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在裁决中认为:合资合同明确了被申请人(甲方)是合资公司产品的唯一出口代理;合资合同中关于配额的规定实质上是就被申请人同合资公司直接向国家申请配额,也不要求被申请人代表合资公司向国家申请配额,因此并不涉及需要或影响全国配额的平衡问题。仲裁庭故而裁决合资合同是有效的,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配额,也没有代理出口合次公司的全部产品,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 裁决做出后,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裁决,申请执行人某市东风服装厂于1992年5月28日向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1992年9月28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如予以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对此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6日函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我院审查认为,本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的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是不正确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答题
2023-03-10 10:55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
本案是一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仲裁案。本案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仲裁问题本身,而是在于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
对于仲裁机构的裁决,各国都赋予其强制执行国。我国也不例外。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经中国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经法定的某些情形,法院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
⑴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定的。
⑵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⑶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⑷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本案某市中院做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即是根据上述第260条做出的。这看似符合法律规定,但却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不合法理之处:
第一,上述规定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全局、全国的根本性的重大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一地区的避部利益。本案中如执行仲裁裁决,将影响某省服装进出口公司的利益,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最多也只是影响到一个省的服装进出口业,这种利益尚不足以构成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仲裁庭在做出仲裁裁决书时,对配额业务做出了明确的分析(详见案情介绍)并据此分析做出了支持申请方的裁决。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仍对此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判定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有审查仲裁实体事项之嫌。;
第三,某市中级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只是简单地认定了执行仲裁裁决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但却并未解释在哪些方面,以怎样的方式违背,也即没有充分说明理由。因此,某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了有关决定。
从本案中引出的两点思考是:
第一,要正确对待仲裁机构的裁决,保证其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样才能发挥仲裁这一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方式的优越性和作用。
第二,在裁定不予招待仲裁裁决时,一定要依法定标准判定,并附上充足理由;并且,法院只能在仲裁庭因程序明显不当而影响裁决公正性时才能予以审查并判定不予执行;对仲裁裁决的实质内容,除非其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即使有不合理之处,也不能由法院来改判。这样做,是尊重仲裁的独立性。

试题解析

标签: CMS专题
感兴趣题目
甲公司委托乙服装厂加工500套工服,材料由乙服装厂采购。甲公司提供样品并在取货时付款。乙服装厂自己加工了400套,其余100套私自委托丙服装厂加工。甲公司按约取货时,发现丙服装厂加工的100套工服不符合样品要求,为此引起纠纷。对此,甲公司有权(  )。[2008年真题]
甲百货公司与乙服装厂签订了一笔服装订购合同,约定乙服装厂在全部交货后,甲百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在乙服装厂即将完成所有服装的制作的时候听说甲百货公司因债务问题即将破产,后经乙服装厂多方查证,有证据证明甲百货公司负担有大量的债务,并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服装款,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百货公司提供足额担保。请问:法院应该支持乙服装厂的请求吗?为什么?
2014年5月,甲服装厂接受乙商场委托加工一批工作服,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注明所需材料全部由甲服装厂提供,金额为200万元,另收取加工费30万元;与丙公司签订一份以货易货合同,合同约定甲服装厂以420万元的服装换取丙公司380万元的布料,甲服装厂取得丙公司支付的差价款40万元。已知: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5‰,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3‰。甲服装厂2014年5月应缴纳印花税()元。
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再付款。后B服装厂因生产资金紧缺,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一部分货款,遭A公司拒绝。A公司行使的该项权利在法律称之为()。
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再付款。后B服装厂因生产资金紧缺,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部分货款,遭A公司拒绝。A公司行使的该项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
某服装出口企业在出口服装时,为防止服装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所玷污而造成损失,则该企业应该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
服装市场细分方法中按面料不同将服装划分为布料服装、()、丝绸服装、()、毛皮服装、羽绒服装、皮革服装、()装等。
某服装出口公司出口服装一批,离岸价格12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支付给国外的佣金20万元(单独列明),出口关税税率为50%,则应纳出口关税为()
2012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3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送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2014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货款。  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后B服装厂因生产资金紧缺,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一部分货款,遭A公司拒绝。A公司行使的该项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
某省开大服装公司是由该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甲方)、某市东风服装厂(乙方)及大进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丙方)按4:3:3的比例共同出资兴建的服装加工出口型企业。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甲方的主要责任是办理申报合营公司的报批手续,并负责第一年至第十年供给合营公司对美出口服装配额。合营公司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全部外销,由甲方作为产品出口代理。合资合同履行不到两年,合资各方之间即发生争议:甲方以国家规定“三资”企业不得使用出口配额为由拒绝继续按合同向合资公司如数提供出口配额,并扣留了合资公司1989年和1990年的出口结汇款70余万美元。乙方遂根据合资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于1991年4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被申请人是甲方和丙方。仲裁庭经过审理,于1992年1月25日做出部分裁决,于1992年4月20日做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在裁决中认为:合资合同明确了被申请人(甲方)是合资公司产品的唯一出口代理;合资合同中关于配额的规定实质上是就被申请人同合资公司直接向国家申请配额,也不要求被申请人代表合资公司向国家申请配额,因此并不涉及需要或影响全国配额的平衡问题。仲裁庭故而裁决合资合同是有效的,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配额,也没有代理出口合次公司的全部产品,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 裁决做出后,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裁决,申请执行人某市东风服装厂于1992年5月28日向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1992年9月28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如予以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对此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6日函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我院审查认为,本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的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是不正确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相关题目
英国的甲商贸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办事处与中国的乙服装厂订立一份买卖合同,购买乙服装厂生产的幸福牌衬衫1500件,合同约定由乙服装厂在英国的办事处将货物送至甲商贸公司。后甲公司称乙服装厂所交货物与样品质量不符,遂通过其在中国的办事处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对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争执不下。按照我国法律,法院应当决定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甲服装厂与己商场订立了服装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在服装厂将服装运到乙商场并验 收合格后,乙商场向服装厂一次性支付价款。后服装厂将服装运到乙商场,乙商场在验收时,发现其做工粗糙,与合同约定不符,遂拒绝向服装厂支付价款。乙商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某服装公司对于儿童服装、男装和女装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生产和销售,请问该公司是按什麽方式划分组织部门的?( )
雪丽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广东东莞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的公司,达莱公司为某外国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双方于2008年8月签订一项服装加工合同。后因中方严重违约产生纠纷,双方在该外国进行诉讼,随后该国法院作出了一个判决。关于该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红光中学与周到服装厂签订一份合同。由周到服装厂为红光中学加工1000套初一学生校服。因材料提供、式样更改、服装厂债权纠纷等问题,引起纠纷。如该批校服是由周到服装厂自备面料加工,在1000套校服交付红光中学之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销售业务,方某系该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任职期间,方某利用职务便利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服装销售合同,将乙公司的一批服装卖给丙公司,方某从中获得一笔报酬。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某市一大厦六楼的A服装厂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险。一个月后,该大厦二楼的B公司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滚滚浓烟将A服装厂准备出口的一批成衣全部熏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A服装厂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货款总计20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50万元,于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

设枫叶公司生产出服装后,委托顺达运输公司将服装运输到绿岛商场所在地交货。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货物灭失。此损失应如何承担?

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货款总计20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50万元,于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

设枫叶公司为了赶制服装,将100套服装的加工交给恒通公司完成。后由于该l00套服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而与绿岛商场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货款总计20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50万元,于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

设由于枫叶公司交付的100套服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绿岛商场出售服装后因顾客退货而遭受损失1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某服装出口企业在出口服装时,为防止服装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所玷污而造成损失,则该企业应该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在执行过程中,若服装公司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服装公司对人民法院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 )。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
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中原服装厂与南方制造公司签订合同,要求服装厂为制造公司生产1000套工作服,并于2018年12月20日交货;制造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付款。截至12月26日服装厂仍未交货,则南方制造公司也可以拒绝付款。(  )
中原服装厂与南方制造公司签订合同,要求服装厂为制造公司生产1000套工作服,并于2013年12月20日交货;制造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付款。截至12月26日服装厂仍未交货,则南方制造公司也可以拒绝付款。()
1992年5月10日福建某市化通服装厂在25类服装上申请注册“苹果”商标,商标局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刊登在5月份的《商标公告》上。同年7月20日,美国A公司委托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苹果”“APPLE”的商标注册申请,请求核定使用的商品也为25类服装。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化通服装厂申请的商标相同,且都又用于服装上,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驳回A公司的注册申请。A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复审,其理由是:“苹果”“APPLE”是我公司服装上使用的商标,我公司于1992年3月10日就向美国的商标注册机构提出“APPLE”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公司决定同时也在中国大陆申请商标注册,我公司向中国申请的日期虽然晚于化通服装厂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但美国和中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在申请日上享有优先权,我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日期应按3月10日算,所以应获准注册的商标应是我公司申请的商标。问:《商标法》中有关优先权期限为几个月?()
1992年5月10日福建某市化通服装厂在25类服装上申请注册“苹果”商标,商标局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刊登在5月份的《商标公告》上。同年7月20日,美国A公司委托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出“苹果”“APPLE”的商标注册申请,请求核定使用的商品也为25类服装。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化通服装厂申请的商标相同,且都又用于服装上,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驳回A公司的注册申请。A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复审,其理由是:“苹果”“APPLE”是我公司服装上使用的商标,我公司于1992年3月10日就向美国的商标注册机构提出“APPLE”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公司决定同时也在中国大陆申请商标注册,我公司向中国申请的日期虽然晚于化通服装厂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但美国和中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在申请日上享有优先权,我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日期应按3月10日算,所以应获准注册的商标应是我公司申请的商标。问:本案中,A公司是否享有优先权?()
振华物流为服装厂承运出口服装,为满足客户需求,服装厂的最后加工——烫熨整理就由振华物流来做,极大的减轻了服装厂的生产压力。振华物流的这种加工属于()。
广告位招租WX:84302438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