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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某市沂中区药栓所主任刘某将某县无证非法经营的个体药贩李某以该县药材站推销员的名义,介绍给沂中区人民医院药材科徐某,沂中区人民医院未对李某仔细考察,即由徐某作了进药计划,于1998年12月先后两次从他某处购进假劣药品2万余元。事后,沂中区卫生局认为沂中区人民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0条、第30条、条34条,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29条、第32条和第56条第5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查出的假劣药品依法没收。 (2)没收销售假劣药品违法所得人民币7065元。 (3)徐某是本案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9000元。 徐某对沂中区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卫生局对其作出的第三项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能否适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的规定?

问答题
2023-03-1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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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是指人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合法的规章可以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对不合法的规章,人民法院不承认其效力,不予适用。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能否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关键看其是否合法,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药品管理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5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末规定对违反该法的法人单位的负有责任的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行政处罚。卫生部颁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的有关给予法人单位负有责任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的规定超出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能适用该规章。

试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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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安派出所民警任某,与农民刘某为好友。任某在调查一起案件中怀疑该案系个体工商户江某所为。刘某向民警任某举报称江某现正在非法贩运香烟。民警任某在江某外出开车时将其截住,并以非法贩运香烟为由将江某带到公安局审查。而后将放在车内的香烟100箱交由刘某出售,销售后所得款两人各分一半。后经查明,该100箱香烟系某县百货公司委托江某购买,不是非法贩运倒卖。关于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 11 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翻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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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某市沂中区药栓所主任刘某将某县无证非法经营的个体药贩李某以该县药材站推销员的名义,介绍给沂中区人民医院药材科徐某,沂中区人民医院未对李某仔细考察,即由徐某作了进药计划,于1998年12月先后两次从他某处购进假劣药品2万余元。事后,沂中区卫生局认为沂中区人民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0条、第30条、条34条,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29条、第32条和第56条第5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查出的假劣药品依法没收。 (2)没收销售假劣药品违法所得人民币7065元。 (3)徐某是本案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9000元。 徐某对沂中区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卫生局对其作出的第三项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能否适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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