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企业收到外商作为实收资本投入的设备一台,协议作价为3万美元,收到该设备时的市场汇率为:美元:8.24元人民币,收到该设备后发生运杂费0.50万元人民币、安装调试费1.50万元人民币。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万元人民币。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对外币交易采用发生时的汇率折算,按月计算汇兑损益。2007年7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8人民币,当日有关外币余额为:银行存款余额10万美元,应收账款余额50万美元,应付账款余额20万美元。
甲公司2007年8月份发生以下外币交易:
(1)8月10日,收到某外商投入的外币资本500 000美元,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 =8.1人民币,投资合同约定的汇率为1美元=8人民币,款项已由银行收存。
(2)8月15日,进口一台机器设备,设备价款为400 000美元,货款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该设备入境后发生运输费20 000元人民币,安装调试费10 000元人民币。
(3)8 月20日,对外销售产品一批,价款共计200 000美元(不含增值税税额),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05元人民币,款项尚未收到。
(4)8月31日,收到7月份发生的应收账款300 000美元,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12元人民币。 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且甲公司在银行开设有美元账户。要求:分析并写出会计分录。
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发如下:
(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
(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
(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3)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4)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资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4)1998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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