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境外公司为我国A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含税价款200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境内代理人,则A企业应当扣缴的增值税税额为()。
甲公司2015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同日发行的面值总额为1200万元的公司债券,甲公司支付价款总额为125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0万元。乙公司债券的期限为2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年利率为3%,甲公司拟持有该债券至到期。2015年12月31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210万元,则该债券2015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 )万元。
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2年4月30日,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2年4月30日完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
(1)2012年2月10日支付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
(2)2012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
(3)2012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
(4)2012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011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5)2012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011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
计算题:
甲上市公司于20×8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8年利润总额为6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
(1)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000万元,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5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承诺对销售的X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甲公司20×8年销售的X产品预计在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的费用为4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0×8年没有发生售后服务支出。
(3)甲公司20×8年以4000万元取得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4)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Y产品的账面余额为2600万元,根据市场情况对Y产品计提跌价准备4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5)20×8年4月,甲公司自公开市场购入基金,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取得成本为
2.000万元,20×8年12月31日该基金的公允价值为4100万元,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的变动已计入当期损益,持有期间基金未进行分配,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其他相关资料:
(1)假定预期未来期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发生变化。
(2)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2015年度有关资料如下:(1)2015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规定销售价格总额为2000万元,销售价款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甲公司在每次收款时向A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已于当日发往A公司,成本为15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实际利率为7.93%。
(2)2015年2月15日,甲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00万元。甲公司从B公司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非金银首饰),作价20万元,B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旧商品经加工可作为新产品的原材料使用。甲公司从B公司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款合计327.6万元。(3)2015年3月28日,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一批商品交换C公司一专利权(假定该专利权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甲公司该批商品于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200万元,成本为150万元;C公司该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220万元,C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价14万元。同日,甲公司已将该批商品发往C公司,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C公司支付的补价14万元。假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4)2015年4月8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退回的一批商品,当日向D公司退回全部价款,并向承担运输的某物流公司支付运杂费2万元。该批商品是甲公司2015年3月10日发出销售的,成本为60万元,当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甲公司已收到全部价款。甲公司2015年3月销售该批商品时已确认收入,销货退回时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甲公司欠E公司购货款400万元。经双方协商,E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2015年5月28日,E公司采用自提方式取走该批商品,该产品的市场售价为300万元,成本为200万元。
(6)2015年8月6日,甲公司收到税务机关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680万元,其中480万元属于上一年度已缴纳增值税的退税款,200万元属于2015年第一季度已缴纳增值税的退税款。
(7)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实施A产品的促销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客户每购买10万元以上(含10万)价款的A产品,可同时获取1万个(相当于价值1万元价款的商品)奖励积分,10万元以下的不能获取奖励积分,奖励积分的计算基础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货款;该奖励积分可以在下一个月用于抵扣新购货的价款,但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税额;促销活动只在11月、12月两个月内进行,但客户11月、12月份获取的奖励积分可以继续在次年的1月份抵扣。甲公司2015年11月全部销售货款为(不含增值税,下同)1200万元,其中不能获取积分的单笔10万元以下销售货款210万元;2015年12月全部销售货款1500万元,其中不能获取积分的单笔10万元以下销售货款100万元,客户用上月积分抵扣价款的销售货款80万元。上述销售均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客户2015年12月31日累计积分将在次年1月份全部抵扣,销售货款已收存银行,A产品11月、12月的销售成本率分别为78%、76%。
要求:编制甲公司2015年度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分录。
东亚航空公司是位于北京的一家大型民营航空公司,2013年9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国内航线取得不含税客运收入4700万元,国际航线取得客运收入2400万元。
(2)将一架配备有机组人员的小型客机租赁给某公司使用三个月,每月月末收取租金100万元(不含税)。租赁期内发生的机组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3)公司提供航空地面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45万元。
(4)公司作为境外某航空公司在境内的代理人,负责该境外航空公司在境内的票务业务,本月销售境外航空国际航班机票共取得价款320万元。
(5)当月公司购进燃油、水等物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合计800万元。
东亚航空公司是位于北京的一家大型民营航空公司,2013年9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国内航线取得不含税客运收入4700万元,国际航线取得客运收入2400万元。
(2)将一架配备有机组人员的小型客机租赁给某公司使用三个月,每月月末收取租金100万元(不含税)。租赁期内发生的机组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3)公司提供航空地面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45万元。
(4)公司作为境外某航空公司在境内的代理人,负责该境外航空公司在境内的票务业务,本月销售境外航空国际航班机票共取得价款320万元。
(5)当月公司购进燃油、水等物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合计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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