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万元。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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