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由于近期因订单较多,经与工会协商作出了如下的加延长工作时间的决定,问哪些违反了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小时。
2008年3月,H公司在与公司工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公司行政首席协商代表蒋总认为:集体合同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包括成本、销售额等指标的具体完成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认为将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作为集体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协调利益关系,建立利益共同体。但工会首席协商代表老赵则持反对意见。工会代表的讨论和阐述,最终使得蒋总等公司代表心服口服并接受了工会代表的意见,决定放弃原来的见解,不将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作为集体合同的内容。
试分析工会代表老赵等是如何说服企业代表的,其理由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