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8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型号水泥200t,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现货,每吨的价格750元,如果需要,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8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70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700元,货款支付方式我公司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与此同时,建筑公司8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60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8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8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方条件的信函。
买卖合同不成立。
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
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某建设单位与某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并于5月15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同年7月20日施工企业将建筑材料运至工地。实际开工日期为同年8月10日。该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的起始日期为( )。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以下事项中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2014年,该公司签订了以下销售和劳务合同,并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1)2014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18个月、不可撤销的固定价格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起18个月内,甲公司负责向乙公司提供A设备1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和培训设备操作人员,合同总价款20000万元。乙公司对A设备分交付阶段和安装调试阶段进行验收。各阶段一经乙公司验收,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正式由甲公司转移给乙公司。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A设备,A设备价款为17000万元;2015年4月30日,甲公司应负责完成对A设备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费2000万元;2015年6月30日,甲公司应负责完成对乙公司A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费1000万元。合同执行后,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将A设备交付乙公司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A设备生产成本为12000万元,尚未开始安装调试。甲公司考虑到A设备安装调试没有完成,在2014年财务报表中经库存商品转入发出商品,没有对销售A设备确认营业收入。
(2)2014年12月31日,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丙公司销售B设备1套,价款为3000万元,分6次于3年内等额收取(每半年末收款一次)。B设备生产成本为26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设备的销售价格为28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B设备运抵丙公司且经丙公司验收合格。甲公司在2014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3)8月1日,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向丁公司销售C设备1台,销售价格为8000万元。9月30日,甲公司将C设备运抵丁公司并办妥托收承付手续。C设备生产成本为4000万元,售价为8000万元。11月6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书面函件,称其对C设备试运行后,发现1项技术指标没有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影响了设备质量,要求退货。甲公司认为,该设备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相关指标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不影响设备使用。至甲公司对外披露2014年年报时,双方仍有争议,拟请相关专家进行质量鉴定。甲公司认为C设备已发出,办妥托收承付手续,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在2014年财务报表中就C设备销售确认了营业收入8000万元,同时结转营业成本4000万元。
(4)9月1日,与戊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装工程劳务合同,约定负责为戊公司安装D设备1套,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合同期限12个月。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实际发生安装工程成本180万元,但对该项安装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做出可靠估计。甲公司仍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戊公司也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公司在2014年财务报表中将发生的安装工程成本180万元全部计入了当期费用,未确认营业收入。(5)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M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M公司购入甲公司100件某产品,每件销售价格为45万元。甲公司于当日收到M公司货款。该产品已于当日发出,每件销售成本为36万元,未计提跌价准备。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甲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按每件54万元的价格购回全部该产品。甲公司按照4500万元确认为201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并计入利润表有关项目。
(6)2014年10月1日甲公司与K公司签订了定制合同,为其生产制造一台大型设备,不含税合同收入2000万元,合同期限2个月。2014年12月1日生产完工并经K公司验收合格,K公司支付了2340万元款项,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00万元。由于K公司的原因,该产品尚存放于甲公司。甲公司未确认收入和结转已售商品成本。(7)2014年12月25日,甲公司与W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向W公司销售市场价格为2100万元、成本为1600万元的设备一套。作为与该设备销售合同相关的一揽子合同的一部分,甲公司同时还与W公司签订设备维护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在未来5年内为W公司的该套通讯设备提供维护服务,每年收取固定维护费用200万元。类似维护服务的市场价格为每年180万元。销售的通讯设备已发出,价款至年末尚未收到。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甲公司确认收入2000万元,结转已售商品16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分析、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涉及增值税的部分不需要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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