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配合比,对承包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的内容不包括( )。
我国某沿海城市某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形式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体总承包总价合同,其工程量清单某章节中包括如下内容:
(1)对安装玻璃幕墙工程之指定分包暂定造价RMB1500000.00元,总承包单位对上述工程提供协调及施工设施的配合费用45000.00元。
(2)对外围土建工程之指定分包暂定造价RMB500000.00元,总承包单位对上述工程提供协调及施工设施的配合费用10000.00元。
(3)总承包单位对设计及供应电梯工程(工程造价约RMB1300000.00元)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照管的配合费用3000.00元。
(4)总承包单位对安装电梯工程(工程造价约RMB200000.00元)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照管的配合费用4000.00元。
(5)总承包单位对设计及供应机电系统工程(工程造价约RMB4500000.00元)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照管的配合费用2000.00元。
(6)总承包单位对安装机电系统工程(工程造价约RMB750000.00元)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照管的配合费用4000.00元。
(7)总承包单位对市政配套工程(工程造价约RMB1500000.00元)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照管的配合费用3000.00元。
(8)预留人民币1508000.00元作为暂列金额。
(9)总承包单位临时设施费70000.00元。
(10)依招标方安全施工的要求,总承包单位安全施工增加费10000.00元。
(11)总承包单位环境保护费5000.00元。
问题:
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监理。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负责空调设备和部分工程材料的采购,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桩基施工和设备安装两家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在桩基施工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桩基施工单位与原申报批准的桩基施工分包单位不一致。经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进度,擅自增加了一家桩基施工分包单位。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现浇结构验收时,发现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的强度不合格,拒绝签字。施工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经法定检测机构对现浇结构的实体进行检测,结果为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事件3:空调设备安装前,监理人员发现建设单位与空调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包括该设备的安装工作。经了解,由于建设单位认为供货单位具备设备安装资质且能提供更好的服务,所以在直接征得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书面同意后,与设备供货单位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事件4:在给水管道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部分管道渗漏。经查,是由于设备安装单位使用的密封材料存在质量缺陷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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