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哪些条件?
(1)对于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栽的的投资争议,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面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实体)。这就是说,争议双方一般应当具有不同的国籍。
(2)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
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当事人各方同意是ICSID管辖权的基石。该条件的要求是:
A.批准或加入公约本身并不等于缔约国承担了将某一特定投资争端提交ICSID调解或仲裁的义务。某一具体争端是否被ICSID管辖;还必须有缔约国(争端国)与该项目的外国投资者之间的ICSID,即书面明示将此争端提交ICSID解决。
B.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ICSID,它愿意或不愿意将某类争端提交ICSID管辖,这是公约给予各缔约国的权利。但这种“通知”并不构成同意“同意;”必须是双方就某一具体争议做出的共同意思表示。但“通知”对“同意”应在“通知”的范围内进行。
C.当事人各方一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其已经表示的同意。此外,某一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表示的同意,须经该缔约国批准,除非该缔约国通知ICSID不需要此项批准。
(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
根据《华盛顿公约》公约的规定,ICSID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这就是说ICSID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而不是其它方面的争议。至于单纯的“利润冲突”问题,则不属法律争议。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实质要件的情况下,才属于ICSID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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