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1)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2)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议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仲裁协议。 (3)中心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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