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库存现金限额?有什么规定?
为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压缩各单位保存的现金量,促进货币回笼,防止由于保存大量现金带来的弊病,保证款项的安全和银行结算制度的完整;同时保证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和部队有足够现金及时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国家规定凡是银行开户单位,都应由开户银行核定一个保留库存现金的最高额度,这个额度就叫库存现金限额,简称库存限额。开户银行应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零星开支。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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