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李大明(男)与王丽娟(女),双方均无配偶,1986年8月在农村老家未经登记,即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次年7月生一女孩。由于男方歧视虐待女孩,致使双方关系恶化,感情不和,同年10月即行分居。1988年5月,王丽娟的父亲去世,遗下存款两万元,王丽娟分得一万元。1991年2月,李大明到法院要求与王丽娟离婚。当时李大明24周岁,王丽娟22周岁。王丽娟要求抚养女儿;李大明提出如果王丽娟抚养女儿他可以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要分割王丽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
问:1、这样的案件应否按离婚纠纷处理,为什么?
2、王丽娟继承的遗产,李大明有权分割吗?为什么?
3、李大明有义务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吗?为什么?
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02年6月结婚,双方于2002年7月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应向对方赔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5年8月,某甲与她人发生那女关系,被妻某乙发现。不久某乙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财产的同时,要求某甲按协议另补偿某乙30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婚姻法对于忠实义务有何规定?他是可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么?为什么?
2012年4月1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1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丁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于2012年4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12年6月1日,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12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2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作价130万元卖给杜某,双方于6月1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12年7月1日,杜某要求叶某返还该房屋,遭到叶某的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如果该房屋于2012年4月12日遭雷击发生毁损,该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小王从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杜某是否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甲(女)与乙(男)1997结婚。结婚时,乙月工资3000元,甲月工资1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甲每月1000元工资加上乙每月拿出的1500元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2003年,乙提出离婚,甲同意,但要求乙将其个人存款10万元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法院经过调查认为,甲乙的约定有失公平,因此做出判决,准予甲乙离婚,乙的存款10万元,由甲乙各分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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