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维尔对民主的定义。
托克维尔指出:"立法者和执法者均由人民指定,并由人民本身组成惩治违法者的陪审团。各项制度,不仅在其原则上,而且在其作用的发挥上,都是民主的。因此,人民直接指定他们的代表,而且一般每年改选一次,以使代表们完全受制于人民。由此可见,真正的指导力量是人民;尽管政府的形式是代议制的,但人民的意见、偏好、利益、甚至激情对社会的经常影响,都不会遇到顽强的障碍。”
根据这一段的阐述,托克维尔的民主至少包括如下含义:人民选举立法者和执法者,一般是一年一选;人民组成陪审团,惩治违法者;虽然是代议制,但人民的意见、偏好、利益和激情对社会的影响不会有障碍。这一定义是操作性的,而不是抽象得没有任何内容,是一个不易为任何统治者利用的定义,是一个更能够建设稳定民主的定义,是好定义。
一般来说,民主治国在本质上都是多数治国,多数治国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的。托克维尔也特别指出了这一点,但他认为,多数不应该实行暴政,民主的多数应该“主要由温和的公民构成,他们不是出于爱好,就是出于利益,而衷心希望国家富强。”温和的多数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赢得多数者就是民主国家的治国者。为了多数,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需要付出极大的交易成本。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就需要组织政党,也就是为了赢得多数而进行的组织化的努力。
( )政治思想是沟通古代希腊政治思想和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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