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韦伯的“权威类型”的思想。
1.传统权威。是从古代沿袭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中获得合法性的权威。人们服从的理由是“历来如此”。统治权威是一种宗法制统治形式,具有等级制、世袭制色彩,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统治者通常可以终身享有权威,并可将其传给后代。形式传统权威不能违背传统,因此传统权威抵制改革,通常是一种保守力量。
2.感召权威。是建立在某种特殊的人格品质基础上的权威。这种人格品质是天赋的、超自然的、超人的、罕见的。感召权威是领袖和群众共同创造的。依赖于领袖个人的突出品质,往往是终身的。此外,感召权威不受任何规范约束,他的最大特征就是蔑视和拒绝传统秩序,转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动。因此,他的出现往往伴随革命运动。感召权威的合法性受到经常性的考验,这就决定了他的动态性、过程性。因感召权威同领袖人格品质相联系,通常,感召权威只维持一代。领袖去世后,或转化为传统权威,或转化为法理权威。
3.法理权威。与法律至上的价值观相联系,建立在人们对理性规则的共同认可和普遍支持的基础上。法理权威的典型特征是非人格化。从行使权威的主体看,与特定个人没特殊联系,只与一定的权威地位相联系,因而其行使期限通常不是终身的或世袭的。法理权威的行使受到预先制定的各种规则和法律的限制,人们所服从的是抽象法规而非具体个人,法规称为最高权威,任何人不得破坏公认的法规。
韦伯的权威类型思想在政治社会学领域产生深刻影响,为考察统治关系提供了内涵丰富的概念框架。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