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一)、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第47、48、49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
(1)、承运人需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①、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②、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二)、承运人的责任豁免。《海商法》第51、52、53条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
(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
(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
(14)、依照法律或协议或惯例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在( )情况下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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