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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接受卖方提供的装船单据,支付货款及投保货物,负担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在目的港负担卸货费用,这应属于().

单选题
2022-01-02 11:13
A、F0B
B、FAS
C、CIF
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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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感兴趣题目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出口—批货物,卖方按时将装船并制交了所需的各项单据,不料船舶离港数小时后触礁沉没,次日卖方凭符合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请说明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并阐明理由。
在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是由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在CFR条件下,如果合同未规定卖方发送“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把货物装上海轮后,可以不必向买方发送“装船通知”。()
按CIF术语成交的合同,货物的运输和保险都由卖方一手操纵,卖方应及时落实货源,安排船舶申报出口。装船发运和办理投保手续,按时履行在装运港交货的义务,并负担到目的港之前的风险。()
2000年4月6日,香港某公司(卖方)和中国大陆某公司(买方)在广州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卖方接受买方报价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合同的总金额为15万美元,分批装运,最迟不应晚于5月15日装船发运。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卖方于4月13日电话通知买方,由于香港市场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猛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买方于4月15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台湾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配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4月23日,卖方向买方提供价值20万港币的产品,买方因外汇问题,仅先行支付15万港币。 货到后买方进行了检验,7月22日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经中国商检部门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中性产品,包装及零件上均未标产地。8月3日,买方致函卖方,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有关费用损失。卖方回函称,买方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8月12日,买方再次致函要求赔偿,卖方回函称,货物已经海关检验,货证相符,买方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 卖方因为一直未收到货款,于2000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买方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港币及利息并承担全部其他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方辩称,卖方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货款的价格是以日本生产的产品的标准来制定的,而卖方提供的并非日本生产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货而收取正品的价金。同时,卖方提供的货品品质不良,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此外,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买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于2001年8月,即在收货15个月后,买方自行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再次送交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10项存在缺陷,发货前已有,系制造不良所致,买方据此要求拒付货款及利息。卖方认为,买方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 简述关于合同条款修改的效力。
2000年4月6日,香港某公司(卖方)和中国大陆某公司(买方)在广州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卖方接受买方报价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合同的总金额为15万美元,分批装运,最迟不应晚于5月15日装船发运。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卖方于4月13日电话通知买方,由于香港市场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猛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买方于4月15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台湾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配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4月23日,卖方向买方提供价值20万港币的产品,买方因外汇问题,仅先行支付15万港币。 货到后买方进行了检验,7月22日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经中国商检部门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中性产品,包装及零件上均未标产地。8月3日,买方致函卖方,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有关费用损失。卖方回函称,买方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8月12日,买方再次致函要求赔偿,卖方回函称,货物已经海关检验,货证相符,买方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 卖方因为一直未收到货款,于2000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买方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港币及利息并承担全部其他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方辩称,卖方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货款的价格是以日本生产的产品的标准来制定的,而卖方提供的并非日本生产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货而收取正品的价金。同时,卖方提供的货品品质不良,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此外,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买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于2001年8月,即在收货15个月后,买方自行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再次送交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10项存在缺陷,发货前已有,系制造不良所致,买方据此要求拒付货款及利息。卖方认为,买方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 买方商检行为是否有效?
当发生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规定收取货物的情况时,卖方选择的救济方法不包括()
当发生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规定收取货物的情况时,卖方选择的救济方法不包括()。
我国A公司以CFR贸易术语出口一批瓷器,A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文件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买方按要求办理了付款手续。当买方收到货物后随来函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损坏,且买卖双方均未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请分析:
在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是由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非洲某商人(卖方)曾按CIF波士顿港向美国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该批货物从卖方仑库运至码头装船以前,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货物受损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引起争议。你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试具体分析说明。
2000年4月6日,香港某公司(卖方)和中国大陆某公司(买方)在广州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卖方接受买方报价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日本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设备。合同的总金额为15万美元,分批装运,最迟不应晚于5月15日装船发运。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卖方于4月13日电话通知买方,由于香港市场的日本产汽车零配件短缺,且价格猛涨,询问可否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买方于4月15日回函称,同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接受台湾或韩国产品,并要求立即供货。双方未就改变零配件产地条件后的产品价格问题进行协商。4月23日,卖方向买方提供价值20万港币的产品,买方因外汇问题,仅先行支付15万港币。 货到后买方进行了检验,7月22日取得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经中国商检部门的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中性产品,包装及零件上均未标产地。8月3日,买方致函卖方,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有关费用损失。卖方回函称,买方已经同意接受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产而索赔。8月12日,买方再次致函要求赔偿,卖方回函称,货物已经海关检验,货证相符,买方在货物入库前已详细检查、核对,且已投入使用,因而再次拒绝赔偿。 卖方因为一直未收到货款,于2000年10月提起仲裁,要求买方立即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港币及利息并承担全部其他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买方辩称,卖方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货款的价格是以日本生产的产品的标准来制定的,而卖方提供的并非日本生产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能以非正品交货而收取正品的价金。同时,卖方提供的货品品质不良,有些零件在使用中已发生问题,因而要求退货,如退货困难,要求重新核定产品价格并赔偿自身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此外,卖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买方对合同项下的货物的品质存在异议,于2001年8月,即在收货15个月后,买方自行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再次送交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有10项存在缺陷,发货前已有,系制造不良所致,买方据此要求拒付货款及利息。卖方认为,买方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产品,且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 结合案例谈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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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如果买方收取卖方多交付的货物,买方应按下述价格支付货款( )
一般所称的货物进出口贸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买方通过接受单证、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与卖方的交货、交单相互对流,并最终完成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贸易方式是()。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既是托运人办妥货物托运和出口手续的证明,又是船公司下达给船长接受货物装船承运的命令。
()既是托运人办妥货物托运和出口手续的证明,又是船公司下达给船长接受货物装船承运的命令。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在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在CFR条件下是由买方投保,因此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失的风险,前者由卖方承担,后者由买方承担。
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提供约定的货物及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货物装船,办理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手续,装船后立刻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此时,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采取的价格条件是().
在()条款下,卖方的义务是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提供或指定的运输工具的责任,买方则负担货物的装货、运输、出口、进口、卸货、保险的全部责任。
买方接受卖方提供的装船单据,支付货款及投保货物,负担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在目的港负担卸货费用,这应属于().
买方接受卖方提供的装船单据及货物保单,支付货款,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在目的港负担卸货服务费,这应属于().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凭交付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的付款地点应是()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承担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买方支付价款的地点为() 
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商人B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B以这批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货物装船后,B将货物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货物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
商人B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B 以这批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货物装船后,B将货物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货物灭失。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
买方不按时交货,卖方已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这时卖方可以收回货物的占有权,并保留货物,直到买方偿付货款为止。这项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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