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2)县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委员的职务。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权有:(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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