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内容合法。
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都无效。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
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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