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监护性质的认识。
关于监护的性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把监护当作一种权利,称作监护权。这种观点认为,只有视监护为一种权利,才能使监护人正确、主动地行使权利,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义务,达到监护的目的。另一种看法是把监护当作一种责任,认为监护是监护人的义务,而且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我们认为,从字面上看,监护即监督和保护,应主要指监护人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责任。既然是监督和保护,就应该承认监护人为完成监护的责任,是享有一定权利的。因此,单纯地把监护作为权利或者单纯地把监护作为责任都是片面的。显然,监护应是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以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职责。也就是说,监护既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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