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华法系中处以绝对的主要地位,它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交流学习,不仅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而且唐律的内容成为了这些国家修订法律时的参照典范,有些国家甚至直接照搬唐律中的大部分内容,仅做小的修改。这样,在唐律的影响下,在亚洲东部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法系统,进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朝鲜受的影响最大,《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也深受唐律影响,日本进行的“大化革新”即模仿唐朝制度,其《近江令》即仿《贞观律》,其刑法典《大宝律令》在篇目和顺序上完全同《永徽律疏》相同,导致日本对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的认识完全沿袭唐朝。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国朝刑律》内容大都沿用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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