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传统的深刻影响。西方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模式和体系、民事刑事法律体系及法典化的模式、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等多个方面。这一影响显示了我国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的总体特征或路径。
第二,清末修律建立起诸法分立的部门法体系,突破了2000多年来传统旧律以刑为主的编纂模式。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至此,中国的“六法体系”已初现端倪。虽然由于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清末许多法律尚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其多数为后来历届政府所承袭沿用。
第三,清末立法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体制。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强调审判衙门独立执法,行政各官不准违法干涉。当然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实际上是难以办到的。
第四,清末民商法及其他立法,承认民营工商业的合法性,鼓励兴办工商业,打破了千百年来重农抑商的旧传统,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成长和发展。
第五,清末修律在主要继受外国法制的同时,也继承和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一些精神和规范。因此,尽管新律在体例结构上仿效近代西方国家相关法律,但其内容乃是外国法律和中国传统旧律的混合物。
总之,清末法制变革标志这古老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开始向近代法制转型,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促使中国法制走上了近代化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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