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及我国商事立法的选择。
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争议,它是商法的独立性之关键所在。他们的关系如下: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它们在法律调整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人们习惯将其联系在一起,称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要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则是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它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它仅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即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到。
我国商事立法的选择:
民商合一是我国商事立法的理性选择。我国商事立法素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事立法实践其实已经做出了务实的选择,即民商部分合一,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为特别法。欲制定大而全的商法典属于理性的无知,如采用民商合一模式,还要追求民法和商法合一的大一统民法典,则更不可取。实际上,我国商事立法实践已经走上民商部分合一的轨道,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既有助于保持商法的独立性,又能够呼应一日千里的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增订或修订。
商法原则是指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本质属性,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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