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B、刑罚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可以"先刑后教"
C、往往是同"疑罪从赎"主张相联系的
D、是以"弼教"为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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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法律思想。与前代儒家学说不同的是,"明刑弼教"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明刑弼教"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来说,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以"弼教"为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