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是,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2)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国家对公民合法婚姻权利的充分保护。(3)婚姻自由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以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但是,这种个人独立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并不意味着婚姻的成就或者解除,任何婚姻行为都要受两种基本因素的制约。第一,必须受婚姻关系社会性的制约。任何人对结婚或者离婚的选择和决定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基本界限。第二,必须受婚姻关系相对性的制约。一方面,缔结婚姻关系必须有双方的合意,如果企图将个人意愿强加给另一方,恰恰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另一方面,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完全契合,各自的离婚自由权利自然可以得到实现;如果缺乏充分的合意,一方享有表达离婚意愿的自由,另一方也有表达不离婚意愿的自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方的自由权利就只能表现为一种诉权,即提起离婚诉讼的自由权,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总之,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全部婚姻制度的基石。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应当坚决维护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注意防止对婚姻自由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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