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为“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1)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矛盾。(3)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或部分失实。(4)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适用法律上的错误。(1)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错误地认定有罪、无罪;或者错定罪名,混淆了此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2)量刑畸重畸轻,对具有法定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加重、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致于判处的刑罚与罪行极不相适应。(3)严重违反法律勿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再审无罪判决是据以提起刑事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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