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属材料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螺纹钢合同,其中约定:由金属材料公司卖给建筑公司上海宝钢产螺纹钢5万吨,总价款5000万元;建筑公司于同年5月20日前支付价款4000万元;货款进金属材料公司账户后,金属材料公司将储存于某物资仓库的宝钢产螺纹钢5万吨的仓单交付给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持单到该物资仓库提货;自收到仓单后的10日内,由建筑公司向金属材料公司付清余款。 同年5月18日,建筑公司依约向金属材料公司支付货款4000万元,并于次日进到金属材料公司的账户。但金属材料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再付货款500万元,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金属材料公司拒绝向建筑公司交付5万吨螺纹钢的仓单。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金属材料公司立即交付储存于物资仓库的5万吨上海宝钢产螺纹钢仓单,并承担逾期交付仓单的违约责任。 问题: 金属材料公司应否立即向建筑公司交付仓单?
建设单位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再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该建筑工程公司由于施工需要,已将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木材用于工程中,但是,他们之间还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2)该建筑工程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石材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供货期及违约条款。后来由于材料供应商所雇用的工人工作效率低,没能完成用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导致材料供应商不能按期向建筑工程公司交付石材。
(3)该建筑工程公司按施工承包合同完成施工任务。但是,建设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没能及时支付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该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建设单位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再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该建筑工程公司由于施工需要,已将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木材用于工程中,但是,他们之间还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2)该建筑工程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石材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供货期及违约条款。后来由于材料供应商所雇用的工人工作效率低,没能完成用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导致材料供应商不能按期向建筑工程公司交付石材。
(3)该建筑工程公司按施工承包合同完成施工任务。但是,建设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没能及时支付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该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建设单位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再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该建筑工程公司由于施工需要,已将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木材用于工程中,但是,他们之间还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2)该建筑工程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石材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供货期及违约条款。后来由于材料供应商所雇用的工人工作效率低,没能完成用工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导致材料供应商不能按期向建筑工程公司交付石材。
(3)该建筑工程公司按施工承包合同完成施工任务。但是,建设单位因资金周转困难没能及时支付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该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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