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述评。
按卢梭的观点,代替专制制度的将是通过社会契约的建立起来,重新使人获得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卢梭认为,国家应当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卢梭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就必须把自己和自己的一切权力全部地、毫无保留地让给集体。既然人们并没有把自己的权利奉献给任何人,而只是交给了集体,那么,人们就可以从集体那里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
卢梭认为,按上述原则建立的国家或主权就能体现全体成员的公意。“公意”应当是指导国家和全体成员行动的最高原则。卢梭反对党派斗争,因为党派斗争最终必然以党派集团的意志代替公意。卢梭从他的“公意”学说出发,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公意”的运用,如立法、建立政府、执行司法等,就是主权。主权属于人民,主权是不可以转让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卢梭认为,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和法律是以保障人们享有早已丧失了自由和平等天赋权利。不过,这不是简单地自发状态的那种天然的自由和平等,而是使人具有社会的自由和平等。在这里,自由意味着“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平等就是“道德与法律的平等”。
卢梭对人类历史发展所做出的描述,包含有深刻的辩证法思想。按他的理解,人类历史发展经历了两次否定,平等的自然状态首先为不平等的社会状态所否定,接着不平等的社会状态又未按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平等的社会状态所否定。这样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平等,但不是转变为没有语言的原始人所拥有的旧的自发的平等,而是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这是否定之否定。卢梭的方法论体现了辩证法的精神。
免费的网站请分享给朋友吧